仅仅讨论法律。法律上可能确实有问题:
考虑下面 2 种方式:1 是跟每个业主单独签合同确定花园的所有权,2 是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定花园的所有权。这 2 种哪个是决定花园所有权的合理合法的方式呢?考虑到法律规定花园是业主共有的,那么共同决策才是合理合法的。即使跟每个业主单独签合同,跟共同决策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合同还是使用的制式合同的情况下。
从另一个方面看,在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每个业主都已经为花园付了价钱,后面开发商又让 1 层的业主再次为花园付了价钱,相当于将花园销售了 2 次。开发商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每次分别销售的是什么呢,产权和使用权? 1 层的业主付的价钱得到了什么呢?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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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onganlaw.com/legals/17421.html/「其一,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其他业主同意将窗前绿地交由首层业主使用,但在签订合同时其他业主是没有选择权的,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因此所有的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然只能同意这一条款,这种条款事实上排除了其他业主的绿地使用权,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其二,这种结果是间接地由开发商与个别买受人分别约定而达成的意思所致,与业主大会决议确定为个人所有不同,不等于全体业主直接同意将绿地专有使用权处分给首层业主。」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初期计算房屋销售价格的时候,就已经将全部成本计入销售价格之中,进而分摊到了各个单位商品房的房价中。也就是说,包括绿地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都可以通过商品房的销售收回。每个业主,不论其是否购买绿地,都为小区的绿地付出了对价,因而,小区绿地的使用权作为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通过买卖合同转移给了买方即业主。但在出售单位商品房的过程中, 开发商又将和房屋毗连的绿地以附赠的方式出售给了部分买受人,而虽是附赠,但绿地价钱实际上已经被计入首层住宅中,故而带绿地的首层住宅价格总是要高于其他楼层住宅。经过这两个过程,这块绿地实际上被出售了两次,开发商获得了两次对价。开发商如此操作自然是为了谋利,但开发商如此操作将使得没有买绿地的业主支付了绿地的对价, 但却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 而买了绿地的业主支付了对价, 但却无法通过办理权属登记证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