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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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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20:04:36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谁知道内幕?] 关于中国软件 GUI 专利第一案
谁有知乎的账号?帮我把这个问题转到知乎吧,V2 上知道的人可能比较少…多谢……
2017-11-22 01:02:41 +08:00
回复了 LarryDev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我用 3 个月的时间做了 5 款 App,过程坎坷,却从未放弃。
@LarryDev 我们已经聊了啊………
2017-11-21 23:21:33 +08:00
回复了 LarryDev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我用 3 个月的时间做了 5 款 App,过程坎坷,却从未放弃。
@LarryDev 刚刚又加了一遍
国内互联网环境和执法环境比较恶劣,从我自身的经历得出的结论:发现问题,尽量自己避免就行了,其他的行为,都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包括告知漏洞所属的企业或政府部门。
2017-11-21 22:22:06 +08:00
回复了 LarryDev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我用 3 个月的时间做了 5 款 App,过程坎坷,却从未放弃。
@LarryDev 加了你的微信,但没有回音?
@hxndg 判案和聊天,你都能混为一谈,我也无语了。好吧,看样子我也要学学 S 了。
@hxndg
哈哈,屏蔽是我理解错了。但我明明是回 S 的帖子,我也没有参与楼主的讨论,你上来拿楼主的来跟我说,你也没有说明是说楼主的,还要强行扯到我另外的帖子上去,还说是我的问题,我觉得这实在说不通吧!
@hxndg
1、你回复里提到 SuperMild 把你屏蔽了;
2、我回复是明确针对 SuperMild 的案例的,完全没有提到本帖楼主的案例;而你回复我的内容,并没有一个字说明是针对本帖楼主的案例而不是 SuperMild 的案例;
基于以上 2 点,我推论你没有看到 SuperMild 的帖子而胡乱评论,难道不是“合理推论”??
2017-11-21 15:59:44 +08:00
回复了 sunshy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狗东 App 也这么流氓了?循环播放空白音频驻留后台
见怪不怪了
@hxndg
我不知道你看不到 SuperMild 的例子,但我相信你看到我的回复,是明确回复 SuperMild 的话的,而并非本帖楼主的。

我得出结论,也是基于 SuperMild 的案例的,既然你都看不到,就不要随意评论我是不是理想和有悖法律精神了吧?
@hxndg
@SuperMild

啊哈,难道我学过的,是假法律??

好吧,既然你说 SuperMild 的举例中的 A 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请指出具体的法条。OK ?
2017-11-21 12:32:59 +08:00
回复了 leyle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知乎上的这个大神做什么的,能够日入一万多
看标签自己写的就是“信息网络安全”,还能做什么日入一万?大家心里还每个谱么?
2017-11-21 12:31:11 +08:00
回复了 77lulu77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公司上了上网行为管理软件,有人抱怨,该如何去回复
上行为管理之前,没有得到老板的同意吗?一般来说,我们做这个都是要先征得老板的支持。之后,如果有抱怨了,就很简单:老板要求的,你认为有问题和老板反馈。
有一些数据需要更新,例如百度大圣卡,套餐内通话时长已经改为 200 分钟了,小程序内还是 100 分钟。
@SuperMild 这个例子举的~~呵呵,还真让人挠头啊!
细说下来,这确实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自己去转了款,银行自己应承担责任。
所以同理,上海 APP 11 年的案子,被告的转款是完全合法的,无论操作了多少次,都是合法合规的。
是因为银行自己的错误,增加了被告的余额,与被告无关。
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是使用了余额。
2017-11-20 21:03:36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DeutschXP
@hahaxixi64
@winduser
@SuperMild
@tnx2014

和 V 友们讨论一下,真好!
这个过程也让我更理清了思路,感谢各位参与讨论的 V 友们,多谢!


补充一下在这个过程中重新整理出来的几点思路,我认为是很有价值的:

1、本案应该分为 2 个阶段,即被告转账阶段,以及被告消费余额阶段。
其中,转账阶段被告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至少是,目前没有看到有公开出来的信息能证明其在这个期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倒推不算,这不是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的范围)。
被告在第二个阶段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我认为法院在本案二审中,应该理清这 2 个阶段的区分,并对被告在消费余额阶段的行为进行惩罚。

2、被告转账行为,并不构成对银行资产侵占。
被告因转账而银行的系统给其账户增加的余额,实际上只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据值,并非现金。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大价值、多大意义,一定要结合“变现”行为(如被告取现、消费、转账给他人等)。如果被告没有对这个余额进行“变现”,那么银行实质上一毛钱的损失都没有。
极端点的例子:假设,银行限制了你的账户不能提现或消费,然后银行把余额改成 1000 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全社会也不可能因此就认为银行背负了 1000 亿的债务。

从理论上说,这个余额无论有多大,都仅仅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字,而并非银行真正的债务或付出。只有当被告利用这个余额进行了消费、提现等行为时,余额才从一个数字变成了银行实际的损失。因此,如果被告是连续操作完 350 多次后再进行消费,只能说在其消费的那一刻,才真正去占有银行的资产。这也明显将转账行为和消费行为进行了分割。相反,许霆案不同,许霆是当时就实实在在的取出了现金。

从这一点上讲,如果被告是连续完成 350 多次操作后才进行的消费,那么其操作 350 多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个时候银行并没有实际损失。只有当被告消费了,这个时候银行才产生了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从消费开始的行为才是不合法的。
2017-11-20 20:42:41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winduser 补充前面的论述一句: 假设,你的银行账户银行限制了不能提现或消费,银行把余额别说改成 1000 万,就是改成 1000 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017-11-20 20:39:58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winduser
好吧,既然你说买菜刀只是预备行为,那我们就再掰碎点仔细说。 本案目前公开的信息中,并无法体现被告是操作完所有 350 多次转账后,再去进行的消费,还是中间就进行了消费。我主贴说了,我认为如果被告中间就进行了消费,那么可以认定其后续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是,如果不是,我不认为其转账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原因很简单(这也是和许霆案的第二个根本区别): 被告因转账而银行的系统给其账户增加的余额,请注意,这个余额只是一个数据值,并非现金。从理论上说,这个余额有多大,其实都仅仅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个数字,而并非银行真正的债务或付出。只有当被告利用这个余额进行了消费、提现等行为时,余额才从一个数字变成了银行实际的损失。因此,如果被告是连续操作完 350 多次后再进行消费,只能说在其消费的那一刻,才真正去占有银行的资产。这也明显将转账行为和消费行为进行了分割。相反,许霆案不同,许霆是当时就实实在在的取出了现金。
2017-11-20 19:54:33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hahaxixi64 买毒品的唯一目的就是吸毒或贩毒。法律也明确规定,买、卖、携带、自用,都是违法的。买刀就不一定目的是什么,而且买刀本身也是合法行为。你的这个例子,和其他的是有本质区别的。
2017-11-20 16:47:25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winduser 你写了这么多,但就是没有说明:转账和非法占有之间的关系,你有何证据认定?另外,前面有个 V 友的举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一个人中午买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晚上用刀砍了一个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中午去买菜刀就是为了晚上杀人,否则的话,买菜刀跟杀人是没有关系的,是两个独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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