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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EX  ›  chenyu8674  ›  全部回复第 1 页 / 共 176 页
回复总数  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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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考虑过如何绕过 PDD

水果奶茶很少有线上买的,但实体类商品如果卖价比电商高就很容易变成展厅
2 天前
回复了 chevalier 创建的主题 北京 起诉房东不退押金,已胜诉
@DinoStray #1
是这样的。
所以比起那些横冲直撞的司机,我更讨厌那些“能让就让吧反正撞了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的理中客
借用黑猴预告片的一句话,“不分好歹的善不是善,是恶的帮凶”
2 天前
回复了 mayerer 创建的主题 生活 对 2025 年的防御性展望
1 已经在发生了
2 个人层面控制不了
3 热战兔子得实力够强+脑子够差,目前想不到谁会这么做
@jadehare #16
去年的事不算短期了
典型的短期记忆丧失是刚吃完药没多久就忘了吃没吃,刚出单元门就忘了锁没锁门这种,如果没这类情况就大概率没事
11 天前
回复了 j3llypunk777 创建的主题 钓鱼 钓鱼前嗤之以鼻,钓鱼后彻底沉迷
只能说这玩意挑人吧,反正我钓过几次后依然体会不到乐趣
@chenyu8674 #58 勘正:物权法现在已经并入民法典了,不过这条的内容没变
@magichan #59
违建一般需要“永久性结构”这个条件,所以铺可移动的地板再摆个椅子种点花的话是不构成违建的

非要说的话铺地板破坏地表植物可以构成权益侵害,但他说交房时那里是块黄土地,这条也没法成立

我不否认那 LZ 有建违建的最终打算,但在实际执行前不能疑罪从有

作为眼红(先这么假设,不然我真不理解人家在那块地种花对自己有啥影响)的高层来说,要做的是盯着他家在绿地上干了什么,一旦构成违建就举报
@magichan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但实际执行对这个“明示属于个人”并没有权威的解释,所以才会和出这么多稀泥

对于那个 LZ 的例子,高层合同的放弃使用权条款可以变相视为“明示属于个人”

实际执行时一般还需要满足“独立区域,排他使用”之类条件,但我记得那个 LZ 说过交房前那块地就围起来了还有个门只通到他家,所以应该也成立

说到底很多这种事就是上面糊涂说下面糊涂听的一笔糊涂账,对小老百姓来说自然会变成按闹分配了
媳妇学法的,昨晚问了下她,解答如下

1.按物权法,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注意不仅是使用权)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属于个人
2.自然人有放弃经济权益的权利,高层合同若无隐藏或欺诈意图,则放弃绿地使用权的条款有效
3.问题分歧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有“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置权,如果没有,一楼合同的授予绿地使用权条款不成立,若由此多获得了利益,则构成合同欺诈
4.就算上述问题存在,法理上也不会支持“一楼使用绿地侵犯高层利益”,因为使用权已经被放弃了
5.一楼在绿地搞出声光电烟之类影响到其他用户会构成利益侵害,但与绿地使用权无关

法理结论:
1.这是开发商合同中“一楼的绿地使用权”,“高层放弃绿地使用权”两个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两个问题相互独立
2.高层若想收回绿地使用权,需举证主张“开发商通过合同撤销自己对绿地使用权”这个行为不成立,而不是去找一层的麻烦
3.高层如果就是眼红得不想让一层用绿地,需举证主张“开发商没有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置权”,而不是去找一层的麻烦
4.一层对绿地的正常使用行为在上述结论确定前,完全没有问题
5.若一层对绿地的使用权最终被撤销,则有权向开发商索取购房溢价和绿地使用投入成本

说人话的结论:
有个贼从一千个人身上各偷一块钱去吃了顿饭,失主抓不到贼就去让饭店老板退款,这不是傻逼是啥
这玩意要一千块?????

只能说 LZ 的折腾配得上认知
12 天前
回复了 ZZ74 创建的主题 旅行 北京游之环球影城,个人心得
“地铁,基本一个小时多一点”

以北京的体量,不说从哪出发的话这句话基本没信息量[doge]
12 天前
回复了 565656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喜欢折腾怎么办?
有些时间就是用来浪费的,否则无法称为活着
回想几年十几年前的事情有问题不

阿茨海默的早期症状之一就是只有短期记忆变差,查查总没坏处
十年前我可能还喷一下那个 LZ ,现在坚决支持他维护自己哪怕可能并不合法的权益

偷奸耍滑享利益,循规蹈矩是傻逼,小到交通大到营商,这类例子这些年越来越多了

说到底问题的根源也是违规把无权处置的绿地通过合同卖给一层的开发商,一群正义侠对这点只字不提而揪着 LZ 喷就很无脑而下贱
12 天前
回复了 nyxsonsleep 创建的主题 随想 什么时候 V2 有个投票功能?
没意义

你真搞了这个,楼下也会因为真理掌握在多数还是少数人手里而吵起来[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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