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时候所有人都签了竞业协议 人事说,如果离职的时候启动竞业协议,那么会在离职证明上写明启动竞业协议。 看了下竞业协议的内容,有补偿。 如果连续 3 个月没有收到补偿,那么视为自动停止。
但是担心啊,万一离职的时候没说启动,但我在离职后第三个月,突然打给我一笔钱,说启动竞业协议,会有这种情况吗?
问题 2: 离职的时候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注明未启动竞业协议,或者签署其他为启动竞业协议的文件吗?
问题 3: 如果公司既没说明启动竞业协议,又没说不启动,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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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0t 2019-10-15 17:39:50 +08:00
没说就是没启动。没收到钱也是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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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oxs 2019-10-15 17:42:07 +08:00
把你提交给公司的银行卡注销掉就行了,公司就没办法给你打钱,强制把竞业协议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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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blyt 2019-10-15 17:50:31 +08:00
公司花钱了么,就让你签竞业协议?你还真傻傻地信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都具有特定性,比较模糊的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笔者认为,法院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一般会结合两个因素,一是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二是岗位是否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这里会存在“正向排除法”、“反向排除法”两种形式。 正向排除法:签订有保密协议的,一般认为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但有极端排除的情形,比如保洁人员、非餐饮业的餐饮工作人员、基层操作工等,需要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些员工确实有可能接触到公司核心机密。 反向排除法: 未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如果员工提出异议,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员工岗位有接触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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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blyt 2019-10-15 17:53:06 +08:00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都具有特定性,比较模糊的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笔者认为,法院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一般会结合两个因素,一是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二是岗位是否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这里会存在“正向排除法”、“反向排除法”两种形式。
正向排除法:签订有保密协议的,一般认为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但有极端排除的情形,比如保洁人员、非餐饮业的餐饮工作人员、基层操作工等,需要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些员工确实有可能接触到公司核心机密。 反向排除法: 未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如果员工提出异议,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员工岗位有接触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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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blyt 2019-10-15 17:54:33 +08:00
<p>A: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对价。双方未对经济补偿进行约定,或约定的标准较低,在裁审实践中,<b>大多数地方认为这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b>。如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0%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约定的补偿标准较低,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p>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4208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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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ishunqi 2019-10-16 10:48:51 +08:00
@paradoxs
这个套路有点骚气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