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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ID321
V2EX  ›  这个世界不完美

关于英美法系 vs 大陆法系的一些科普(?)、杂谈

  •  
  •   publicID321 · 2015-08-12 22:58:24 +08:00 · 3489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3392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本帖子的意义在于试图解释两个帖子里发生的情况:

    1. 无理由退货事件 a /t/212299 b /t/212529
    2. 买了软件之后不给升级事件 /t/212475

    借宝地,我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进行一下科普。

    英美法系常用的语言是:" 对于这个案子,既然过去如何如何,这次也应该如何如何 (要达到每次都一致,不能出现双重标准 )"

    大陆法系常用的语言是:" 对于这个案子,因为他人如何如何,所以我也要如何如何(要达到人人都一致,不得偏袒任何人 ) "

    看出这两点的区别了吗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陆法系是编篡出来的,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最终形成法典。

    违法的判定:
    违反法律条款,哪怕违反了一滴滴,就是违法(默认有一方理亏)。

    英美法系是积累出来的,是基于经验主义而产生的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最终形成判例法。

    违法的判定:
    以前类似的事情违法,所以这次的事情也很可能是违法,但这次的事件还需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默认双方都不理亏)。

    看出这两点的区别了吗 ?

    = = = = = = = = =

    关于立法:

    大陆法系更喜欢立法、写法典,在新事件发生的时候,直接参看立法( 一旦触碰了法律条文,即被法官判定违法定罪 —— 根本不考虑人的判断(或者说,只依赖法官的判定),是无情的、教条的 )。

    英美法系更不喜欢立法,它只喜欢记录每一次判例,在新事件发生的时候,会参看过去的判例(包括背景、双方、过程、动机等) (然后,思维在回到当前的事件上,综合考虑判断,很依赖人的判定,因此还设立了陪审团,就是怕一个人的判断不准确,要多个人一起判断投票)


    看出这两点的区别了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 case law )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英美法系,好像法律条例(判例法)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

    [
    对此,根据 某一条规则 演绎出来的极端情况,从而证明一个人应该如何如何 ........ 这种做法在 大陆法系里 似乎还能激发讨论,但 在英美法系 里根本是毫无意义的,因为

    从 英美法系 的角度
    1. 你演绎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真实发生的,你也无法模拟真实发生的事情 —— 因为还没有发生 。
    2. 即使真的会产生问题,你也无法模拟问题的严重性 —— 因为还没有发生 。所以你假设性的判断并不能用来指导当下。
    3. 当下有当下的习惯,你不能根据你臆想出来的东西,来干扰当下人人都觉得对的事
    ]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有很大的职权,有很大职权的人是法官,法官在诉讼中起到积极作用,就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个别化的演绎,从而做出判决;因此,一般就默认站在法律 / 法官的对立面的人是默认是有罪的,仅是判什么罪还不一定,要法官来定罪。

    英美法系中的诉讼则更多的采用对抗制,即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在做判决时,他首先是考虑以前的类似的判例、判例法(参考例子,而不是参考推论、参考某一条法典条文),然后,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从而以判例法为依据,做出相应之判决。

    看出这两点的区别了吗 ?

    = = = = = = = = = = = = = =

    所以刚看贴子里有一句话在吐槽客服: https://www.v2ex.com/t/212475#reply38

    <quote> 不要联系中文客服!不要联系中文客服!
    我原来联系中文客服也这样,然后联系了英文客服,半天后给了我一个新key </quote>

    美国亚马逊,带有明显的英美法系特点,是判例之法,而所有对其的溢美之词也是生活在英美法系里的人,给它的评价。

    而本国是法典之法,所有的扯皮,都是生活在大陆法系里的人的讨论 。

    关于亚马逊和京东,你觉得这个解释通吗?

    另外,根据 某一条规则 演绎出来的极端情况,从而证明一个人应该如何如何 ........ 这种做法在 大陆法系里 似乎还能激发讨论,但 在英美法系 里根本是毫无意义的,因为

    从 英美法系 的角度
    1. 你演绎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真实发生的,你也无法模拟真实发生的事情 —— 因为还没有发生 。
    2. 即使真的会产生问题,你也无法模拟问题的严重性 —— 因为还没有发生 。所以你假设性的判断并不能用来指导当下。
    3. 当下有当下的习惯,你不能根据你臆想出来的东西,来干扰他人在他人所处的环境里觉得对的事(你可以臆想你是法官,每个人都可以,但你不具备臆想案子的能力)

    ref
    http://www.douban.com/note/31157107/
    http://sifa.kaomanfen.com/question/c10n2j.html
    http://wiki.mbalib.com/wiki/大陆法系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792375/answer/15885659
    9 条回复    2015-09-04 18:27:10 +08:00
    Pastsong
        1
    Pastsong  
       2015-08-12 23:17:07 +08:00
    有好多重复的句子..
    这个节点名不错
    publicID321
        2
    publicID321  
    OP
       2015-08-12 23:24:53 +08:00
    不喜勿喷
    imn1
        3
    imn1  
       2015-08-12 23:30:33 +08:00   ❤️ 1
    呵呵,写得不错
    不过这里还要加个非常严肃的说明:
    LZ 原文“大陆法系”是个专有名词,并非指“中国大陆的法系”,楼下不要误解了
    大陆法系也有欧洲国家在实行
    publicID321
        4
    publicID321  
    OP
       2015-08-13 10:20:24 +08:00
    业内公认的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纽约、伦敦、香港都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国家/地区。英美法系亦名普通法系,是以原则为本,以过往判例为法则,每一个判例就是一项立法,每一个创新都可可以参与立法,在金融业务创新与开展上具备天然的优势。而欧洲的大陆法律系统,采用规则条文法,虽然有章可循,也有案可期,但是规则至上,相对而言僵化死板。当规则与事实有差异的时候,或新生事物发生的时候,就不知所措。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4893109/answer/41074435
    publicID321
        5
    publicID321  
    OP
       2015-08-14 21:18:13 +08:00

    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英美法系(也称海洋法系,指的是同一个东西)
    publicID321
        6
    publicID321  
    OP
       2015-08-14 21:58:59 +08:00
    不喜勿喷
    publicID321
        7
    publicID321  
    OP
       2015-08-14 21:59:22 +08:00
    | 不喜勿喷
    publicID321
        8
    publicID321  
    OP
       2015-08-22 10:52:07 +08:00
    这篇文章中对比了中美高校的一些琐碎事项,从侧面证明了在没有规矩的土壤之中往往能滋生新事物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6468965/answer/36066049
    IgniteWhite
        9
    IgniteWhite  
       2015-09-04 18:27:10 +08:00
    挺喜欢这个贴的。上上个学期上了一门选修课,学了一个学期这些东西。现在看到蛮感慨哈哈。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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