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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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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nTrx · 13 小时 47 分钟前 · 462 次点击

    内容涵盖面非常广,节选一点本论坛网友可能关心的条款: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物联网卡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等非指定用途的;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并登记购买者、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具有批量控制网络账号、上网线路、智能终端等功能的;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第十六条 ……在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动态身份核验的频次;发现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身份核验。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网络犯罪风险的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以及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络应用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散布、传播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网络拓扑、核心源代码等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他人有偿提供信息删除或者实际达到删除效果的屏蔽、替换、下沉信息等服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他人依法申请删除违法信息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发布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三)控制大量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或者使用批量控制软件等提供虚假的评论、转发、点赞等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推广相关应用程序、软件:
    (一)为违法的应用程序提供电子签名、制作、封装、发布或者以测试为名提供下载等服务的;
    (二)植入用户无法卸载的非基本功能软件,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植入软件的;

    第三十九条 提供域名注册、主机托管、内容分发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三)提供内容分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违法信息、网站、应用程序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及相关网络产品、服务,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第五十五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冻结财产、限制有关人员入境、限制在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等决定。

    公告原文: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386242/content.html

    别的不提了,就一个想法,打着反诈旗号严重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是不是也要纳入处罚。

    2 条回复    2026-02-01 22:02:33 +08:00
    NonResistance
        1
    NonResistance  
       13 小时 10 分钟前 via iPhone
    LnTrx
        2
    LnTrx  
    OP
       12 小时 21 分钟前
    @NonResistance 看了下,这个帖子搜索引擎没收录,所以之前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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